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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XX公司、陆良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322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06788653。
地址:昆明市XX。
法定代表人:费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孟瑾,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陆良县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XXXX00229。
地址:云南省陆良县城中兴北XX。
法定代表人:方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昆明XX公司与陆良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江林
审判员 闻平良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