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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云南XX公司等与马X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民初8710号
原告:王X,男,汉族,1977年1月1日生。
原告:云南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2638804N。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大营镇沙XX。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X,男,汉族,1988年10月23日生。
被告:朱XX,女,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
被告:昆明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06894845。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XX**。
法定代表人: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XX、曹孟瑾,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X、云南XX公司诉被告马X、朱XX、昆明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X、云南XX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X、朱XX、昆明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云南XX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马X、朱XX、昆明XX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云南XX公司撤回对被告马X、朱XX、昆明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X、云南XX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石晶晶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