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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XX与杜XX、云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2民初1110号
原告:葛XX,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杜XX,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陆X,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941268XF。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金瓦路郭家凹村经沙XX。
法定代表人:葛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XX、曹孟瑾,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葛XX诉被告杜XX、云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葛XX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XX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葛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6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3830元,由原告葛XX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