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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与云南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云0111民初4604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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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与云南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4604号
原告曾XX,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生,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甘XX、曹孟瑾,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文XX**。
原告曾XX诉被告云南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受理后,原告曾XX于2018年6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对被告云南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359元,其余435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谈建国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解XX
  • 1970-01-01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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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孟瑾律师,云南定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副主任。执业前有多年的司法鉴定工作经历。2015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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