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叶XX与许X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民初1132号
原告:叶XX,男,194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淡秋,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XX,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许X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叶XX于2018年5月6日向本院撤回对许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叶XX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XX撤回对许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由叶XX负担。
审判员 徐 锋
二〇一八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