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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金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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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金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502民初2592号 原告:陈X,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淡秋、徐XX,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X,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湖州市吴兴区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X与被告金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豪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金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26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4月27日17时40分,原告在湖州银泰城XX与案外人王XX发生纠纷,被王XX的丈夫即被告金X殴打受伤,造成脑振荡、头部外伤等损伤。经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伤害造成原告误工期5个月,护理期1个月,营养期1个月。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上述诉请。 金X当庭答辩称:被告殴打原告的起因是原告殴打被告的妻子,所以原告也存在过错的,要自负一定的责任;原告请求的部分赔偿项目标准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X夫妻在湖州银泰城XX开设康朴乐儿童成长书桌椅店,金X的妻子王XX系湖州银泰城XX的XXX员工。2018年4月27日下午,陈X因怀疑王XX在背后讲他们夫妻坏话,到XXX找王XX质问,期间陈X采用“手推肩膀”方式殴打王XX。之后,王XX打电话给金X,告知有人欺负她。金X赶到银泰城后,采用“拳打后脑勺”的方式对陈X进行殴打。事后,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对陈X、金X进行了行政处罚:给予陈X罚款五百元;给予金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陈X于事发当日晚上至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出院诊断为:脑震荡、头部外伤、浅表性胃炎、两肺下叶细小结节。共用去医疗费11513元。 2018年11月19日,陈X委托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进行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评定。同月27日,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作出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2018】活鉴字7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X于2018年4月27日因外伤致脑震荡、头部外伤,评定其误工期限(含住院)拟为5个月;护理期限(含住院)拟为1个月;营养期限拟为1个月。陈X为此支付了鉴定费700元。 以上事实由陈X提供的病历卡、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本院依职权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X因琐事与王XX发生纠纷,且采用“手推肩膀”方式殴打王XX,导致金X赶到现场对陈X进行了殴打,双方均存在过错。结合事件的起因及发生经过,经综合考量,确定由金X对陈X因受伤造成的人身损害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具体的赔偿数额以本院审核为准。关于医疗费,以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准;关于误工费,原告虽提供了劳动合同,但无相应的社保缴纳证明和纳税证明等予以佐证,故误工费参照2017年浙江省批发和零售业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以鉴定意见为准;关于护理费,原告计算方式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住院时间及就医次数,本院酌情支持300元。 经本院核准的原告损失:医疗费11513元;误工费19323.29元(47020元/年÷365天×150天);护理费5021.84元(61099元/年÷365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10天);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鉴定费700元;交通费300元。上述损失合计38058.13元。金X应承担26640.69元(38058.13元×7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金X赔偿陈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6640.6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陈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金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财产保全费747元,合计1555元,由陈X负担980元,金X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豪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X 书记员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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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淡秋,法学本科,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州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办案技巧。2014年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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