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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与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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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与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2民初1084号 原告:沈XX,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林淡秋,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X,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与被告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并于2017年9月18日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XX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公告费260元,共1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建平 代理审判员  叶 兰 人民陪审员  陈冰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XX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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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淡秋,法学本科,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州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办案技巧。2014年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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