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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与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2民初1084号
原告:沈XX,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林淡秋,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X,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与被告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并于2017年9月18日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XX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公告费260元,共1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建平
代理审判员 叶 兰
人民陪审员 陈冰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