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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与严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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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与严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3民初676号 原告:熊X,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XX,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淡秋,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X,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 原告熊X与被告严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熊X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X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X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彦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XX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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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淡秋,法学本科,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州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办案技巧。2014年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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