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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与严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3民初676号
原告:熊X,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XX,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淡秋,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X,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
原告熊X与被告严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熊X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X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X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彦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