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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陈XX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2财保80号
申请人:胡XX,女,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林淡秋,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XX,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关于申请人胡XX与被申请人陈XX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陈XX银行存款1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福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