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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与广州XX公司、宋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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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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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与广州XX公司、宋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民初540号之一
原告:吕XX,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广东XX律师。
被告:宋X,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吕XX与被告广州XX公司、宋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吕XX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XX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8元减半收取计4,239元、财产保全费2,912元,由原告吕XX负担。
审 判 长  王宏平
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
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XX
  • 1970-01-01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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