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XX公司与XXXX公司、兴业XX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XX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21305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宝华南XX**地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H。
法定代表人:戚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XX**海外装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219XXXX7430。
法定代表人:徐X。
被告:兴业XX,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XX**社会信用代码9121XXXX078XXXX0903。
负责人:蔡X。
原告广州XX公司诉被告XXXX公司、被告兴业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XX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 云 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X(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