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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梁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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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泽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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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梁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2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XX,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尹XX、陈XX,是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梁XX,女,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关于林XX与梁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113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粤0113执2310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XX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款项5579.44元,其中退付申请人5529.44元,50元转为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XX××街××号××房(登记字号:20××90)、广州市××路××楼××层××号铺(登记字号:06××46)中被执行人所占有的份额已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但无法进行处置。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3执23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碧云
审判员  胡 洁
审判员  易 洁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区XX
  • 1970-01-01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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