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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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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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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民初337号之一
原告:广州XX公司(原名称: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XX兴XX****自编**。
法定代表人:戚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XX**诺德中XX**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董事长。 原告广州XX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日以被告已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戴XX 书记员  陈XX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董事长。
原告广州XX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日以被告已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戴峰奋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XX
  • 1970-01-01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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