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沈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3民初3731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工业区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Y
法定代表人顾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新XX****-8会信用代码:9131XXXXXXXE。
法定代表人姜XX,职务总经理。
被告沈阳XX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XX**信用代码9121XXXX274245XE。
法定代表人姜XX,职务总经理。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住所地广东省XX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XXX厦码9144XXXX001686XA。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沈阳XX公司、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XX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以其与被告上海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86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