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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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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泽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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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5民初4759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520-78。
法定代表人:柴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新路北XX**
法定代表人:蒋XX,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广州科贸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广州科贸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陆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州科贸学院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判令广州科贸学院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万元;3.判令广州科贸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美国XXX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存有超过8000万张静态图片和超过50000小时的电影镜头。视觉中国创立于2000年6月,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XX公司系视觉中国XX旗下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XXX为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专业服务。XX公司经美国XXX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广州科贸学院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广州科贸学院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微信号:×××上使用XX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TheImageBank品牌的1张摄影作品(图片编号:VCG418XXXX7179,内容:运动),侵害XX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广州科贸学院共计侵害XX公司24张摄影作品,相关证据已经XX公司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保全,其他图片将另案起诉)。案涉摄影作品展现摄影者之原创性,并非单纯仅为实体人、物之机械式再现。GETTYIMAGES图像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及美誉度。广州科贸学院所使用的摄影作品非自行创作,而系自网络上撷取使用,应当预见使用该摄影作品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广州科贸学院对其有无取得合法使用权利等情形,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具有过错。XX公司曾向广州科贸学院发出《版权质询函》,告知其侵权事实,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XX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制止广州科贸学院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广州科贸学院辩称,一、广州科贸学院使用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广州科贸学院使用涉案图片是为了教育目的,属于非商业目的。就本案来看,广州科贸学院使用涉案图片的目的是为了号召大学生在放假期间多运动,具有教育引导意义。其次,广州科贸学院微信公众号现在共有13487人关注,相对于公共网络而言,这点人数不足为道。况且关注该微信公众号的人基本是广州科贸学院的教职工及学生。这说明广州科贸学院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的网络传播范围较为狭窄,针对性很强,并不能引起公众强烈关注,更没有给广州科贸学院带来直接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再次,微信公众号的推文具有更新速度快,更新量大的特点。因此该使用行为并不影响XX公司就该作品在整个市场中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最后,广州科贸学院不具有主观侵权的恶意。二、XX公司的索赔金额于法无据。本案中,XX公司并未提交实际损失为人民币10000元的具体事实依据,同时其也未举证证明广州科贸学院的所谓的违法所得是多少。事实上,广州科贸学院使用涉案图片只是用作教育通知的配图,图片并不占主导地位,且并没有通过使用该图片获得利益,不属于商业盈利上的使用,对公众的影响力弱,不应构成侵权之说,更谈不上造成XX公司所诉称的经济损失。退一步来说,即便有所谓的侵权事实存在,有关的损失也应由鉴定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而不应由XX公司随心所欲地凭空而定。综上所述,广州科贸学院是合理使用涉案图片,不存在侵权行为;XX公司的赔偿诉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公证书》和(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共同载明:XXXInc.拥有对XX公司(以下简称为“GettyImage”)的终极拥有权,其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XXX、XXX和XXXXXX上,在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亦能看到。自2016年8月13日起,XXX已指定XX公司担任XXX在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据此,XXX明确授权XX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n、XXX、XXX、XXX上。依据上述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唯有XX公司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己经在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出现的对于XXX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
据XX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视觉中国”网站的“创意图片”栏目下显示有编号为VCG418XXXX7179的图片,图片内容为两名年轻女性在阳光下跑步;版权所有人为视觉中国;授权方式为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另显示,微信公众号“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微信号×××y)的主体为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该公众号于2016年1月8日发布的一篇名为“干货40多天寒假要这么过!”的文章中载有被控侵权图片。经比对,该被控侵权图片与权利作品在人物角度、内容、光线等方面基本一致。
庭审中,XX公司明确指控广州科贸学院侵犯其作品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确认广州科贸学院已删除被控侵权图片。
XX公司主张其诉请二包括经济损失4500元,合理开支含律师费5000元,调查取证费500元,律师费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予以证明。
另查明,XX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处理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摄影服务、计算机图文设计、展览展示服务等。广州科贸学院为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为21045万元,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承担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及继续教育任务、承担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本院认为:根据(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公证书》和(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记载内容,XX公司系涉案编号为VCG418XXXX7179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根据XX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内容,本院认定广州科贸学院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载有被控侵权图片。经与XX公司主张权利作品相比对,两者的拍摄角度、内容、光线阴影明暗比例位置等均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广州科贸学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之情形。现广州科贸学院未经XX公司授权或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被控侵权图片,侵害了XX公司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因XX公司庭审中确认被控侵权图片已经删除,故本院对于XX公司主张广州科贸学院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无需再作判决。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本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XX公司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广州科贸学院的侵权性质、过错程度,以及XX公司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决广州科贸学院应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0元;
二、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负担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梁颖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林XX
书记员李XX
  • 1970-01-01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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