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与湖北省XX公司、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鄂1122民初1902号
合同事务
倪晗玲律师 在线
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827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李X与湖北省XX公司、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2民初1902号
原告李X,男,汉族,1958年2月18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湖北省XX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XX,法定代表人:吴XX。
被告吴XX,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XX,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晗玲,湖北XX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X与被告湖北省XX公司、吴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受理后,原告李X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XX公司、吴XX、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因主体不适格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40元,减半收取417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长  阮XX
审判员  阮XX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XX
  • 1970-01-01
  • 红安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倪晗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倪晗玲律师
5.0分服务:827人执业:9年
倪晗玲律师
14211201****1675 执业认证
  • 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 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城关镇河东大道御景华庭13号楼
倪晗玲律师,于2015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2016年6月,法学本科毕业。2017年12月,取得律师资格,执业于湖北龙...
  • 186 7254 6250
  • 1867254625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