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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湖北省XX公司、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2民初1902号
原告李X,男,汉族,1958年2月18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湖北省XX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XX,法定代表人:吴XX。
被告吴XX,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XX,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晗玲,湖北XX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X与被告湖北省XX公司、吴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受理后,原告李X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XX公司、吴XX、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因主体不适格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40元,减半收取417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长 阮XX
审判员 阮XX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