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宁波市XX公司与宁波市XX公司、宁波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212民初99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宽律师

案件详情

宁波市XX公司与宁波市XX公司、宁波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9939号
原告:宁波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XXXX0212L177XXXX9344Y)。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宽、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宁波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XXXX7672669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新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宁波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XXXX0212MA281Q8D1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新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XX公司与被告宁波市XX公司、宁波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20元,减半收取计4710元,由原告宁波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高龙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XX
  • 1970-01-01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