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沈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203民初109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宽律师

案件详情

沈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03民初10977号
原告:沈XX,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
诉讼代理人:赵X,律师执业证号133XXXX11556707,XX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诉讼代理人:刘宽,律师执业证号133XXXX10229670,XX和义XX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XX,律师执业证号133XXXX10032630,XX和义XX律师。
原告沈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7日诉至本院,诉请: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88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2月12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赵X、被告王XX及诉讼代理人刘宽、张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变更并减少诉讼请求: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4633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XX诉称:原告从事绿化工程施工工作,因项目挂靠在被告单位而认识被告,被告系公司财务人员。自2011年10月起,原告因工程资金周转与被告之间存在款项往来关系。2018年8月,原告接到镇海区人民法院电话。拿到材料后才知道被告以原告尚欠被告借款为由,将所谓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从不认识的周XX,从而由周XX作为原告起诉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当即向宁波XX查询了原告名下卡号后四位为6557的历史明细:被告分别于2011年10月14日、2011年12月12日、2012年5月29日、2014年2月22日、2014年2与24日、2014年4月21日汇给原告30万元、20万元、5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共计20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1年11月26日、2013年2月8日、2014年1月28日、2015年11月4日、2015年11月13日、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21日、2015年12月25日、2016年2月1日、2016年6月23日、2016年8月18日、2016年8月19日、2016年8月25日汇给被告35万元、17.3万元、146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20万元、4万元、3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合计288.3万元。即,被告尚欠原告88.3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不但不承认尚欠原告款项的事实,反而虚构债权100万元并虚假转让给他人,以他人名义起诉原告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同时,被告该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财产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XX答辩:答辩人欠付被答辩人88.3万元借款的事实不存在。第一,被答辩人恶意忽略了2011年3月20日还曾向答辩人借款50万元的事实(证据一)。根据当时的借贷习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借款50万元,答辩人先行扣除半年期的利息8万元(2011年3月20日至2011年9月30日)。其他款项往来如被答辩人所提供的宁波XX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所截。截止2014年1月28日,被答辩人还清了此前所有的借款本息。双方债权债务两清。第二,2014年2月22日、2014年2月24日、2014年4月21日,答辩人又分三次出借给被答辩人借款共计100万元,约定月息2分。后答辩人将这笔1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周XX并通知了被答辩人。2014年12月29日,该笔债务利息共计为20万元,由被答辩人向周XX出具借条(证据二),记“借款120万元,月息2分”。此后,被答辩人按约向周XX支付2分月息,即24000元(证据三),直至其开始拖欠还款。因周XX几经催讨无果,2015年8月之后,被答辩人无奈代替周XX介入向被答辩人催讨还款之中。至今被答辩人未清偿全部债务(见利息计算清单,证据四)。第三,被答辩人的行为显然不合常理。自2015年8月17日起直至2016年8月25日近一年时间里,被答辩人分10余次向被答辩人汇款共计90万元。倘若如按被答辩人意思,其主张的88.3万元借款均应在该10余次汇款之中,而在1年多的时间里,在没有书面借条的情况下,未收到一笔还款却还不断借出10余笔借款的行为,显然不合常理。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因至今未还清借款本息之故,为逃避债务,恶意提起本诉,扭曲事实,以图欺瞒法庭。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因承包园林花木生意挂靠被告单位而结识被告,原告因工程资金周转所需多次向被告借款。原告自2011年3月20日起分别向被告借款42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5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截止至2014年4月21日止合计借款XXX元;原告自2011年11月26日起分别开始还款350000元、173300元XXX元、2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40000元、30000元、50000元、5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截止至2016年8月25日止合计还款XXX元。
以上借款还款显示,原告多付给被告款项计463300元。原告认为此笔多付被告的款项463300元应予以返还;被告坚持次笔款项463300元属原告应按约定支付的借款利息,故形成本诉纠纷。
从被告提交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就上述借款出具过借条给被告;被告有向原告催讨借款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宁波XX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二份、被告提交的短息聊天记录十四份、中国XX银行个人通存业务回单一份,原告诉讼代理人赵X的陈述、被告王XX及诉讼代理人刘宽、张XX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因工程资金周转所需,自2011年3月20日起分别向被告借款42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5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截止至2014年4月21日止借款合计XXX元;并自2011年11月26日起分别开始向被告还款350000元、173300元XXX元、2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40000元、30000元、50000元、5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截止至2016年8月25日止合计还款XXX元。以上借款还款显示,二者之间差额计463300元。
对于原被告借、还款之间的差额463300元,原告诉请部分为属被告的借款要求立即归还,但未提供被告的借条借据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诉请的事实部分又叙述为经银行流水单核对后发现多支付给被告上述差额463300元,前后矛盾。被告抗辩差额463300元系原告支付的借款利息,被告理应对其该抗辩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但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次数、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被告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中提到的原告曾向被告出具过借条等内容,以及原告在最后一次还款日期后长达二年的时间才主张该项的权利的情形,被告抗辩的原告在借款本息结清时将借条归还给原告,符合交易习惯。在原告未提交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原、被告之间借款系无息借款的事实,不予确认,结合双方借款金额巨大、借还款日期长达六年,被告抗辩的该差额463300元系利息且未超出有关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差额4633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预收12630元,应收8249.50元,由原告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甬军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人民陪审员  徐菊芬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毛XX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1970-01-01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