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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XX、李XX等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0212民初112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宽律师

案件详情

傅XX、李XX等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1261号
原告:傅XX,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宽,浙江XX律师。
原告:李XX,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XX与被告李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XX于2019年7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翟建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郑XX
  • 1970-01-01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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