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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侯XX等与王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03民初7492号
原告:杨X,女,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侯XX,男,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邓伟,贵州XX律师。
被告:王X,男,1978年3月6日生,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韩XX,女,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原告杨X、侯XX与被告王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杨X、侯XX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X、侯XX自愿负担(已交)。
审判员 王琼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