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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与申XX、袁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3民初6284号
原告段X,男,1963年5月28日生,白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廖XX、龙X,贵州XX律师。
被告申XX,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徐XX,男,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系申XX表弟。
被告袁X,男,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张XX,女,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邓伟,贵州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王XX,贵州XX律师。
第三人贵州XX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XX**捷安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4306597B;
法定代表人:段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X,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系贵州XX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段X诉被告申XX、袁X、张XX、张XX、第三人贵州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段X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浩
审 判 员 王凤英
人民陪审员 袁玉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