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李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黄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黄XX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6)二七民再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李XX要求拆除违章建筑以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其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要求履行行政行为,故李XX的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该院(2004)二七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之规定,裁定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4)二七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再审人李XX的起诉。
上诉人李XX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要求拆除违章建筑以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房屋是否属违章建筑,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作出认定,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李XX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李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军胜
审 判 员 宋XX
代理审判员 谢XX
书 记 员 曹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