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XX、黄XX等与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中山*第一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2071民初12052号
原告:卢XX,女,1996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藤县,
原告:黄XX,男,1989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广*藤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XX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XX实习*师。
被告:XX**公*,住所地广**佛山*禅城区汾江*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N。
主要负责人:熊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该**公**工。
被告:黄XX,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佛山*禅城区,
原告卢XX、黄XX诉被告XX**公*、黄XX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用简***,第一次于2018年7月23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黄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被告XX**公**托诉讼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于2018年8月27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黄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被告XX**公**托诉讼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卢XX、黄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原告交通*故赔偿款XXX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17年10月27日7时45分,黄XX驾驶桂D×××**号车*三乡镇XX**公**倒车*出厂区,倒车*程*撞并碾压行人黄XX,事故造成*XX受伤,后**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后*警部门认定,黄X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责任;黄XX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被告XX**公**称,(一)原告黄XX不是适格的原告且起诉案由错误,我司*黄XX之间属于*险合同关*,不存在任**权*为,黄XX作为肇事司*以原告身份起诉我司*乏法*依据,请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本案非道路*通*故而是安**故,我司*交强*限额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交警支*三乡大队出具的路*交通*故认定书,不能*为认定事故责任*证明,我司*其真实性、合法*、关*性无法*认。(三)黄XX是未成**,其监护人为卢XX、黄XX,黄XX作为肇事车*驾驶人,未尽到监护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应*担相**责任,我司*为本次事故的责任*担比例应*黄XX承担60%,卢XX承担20%,XX**公**担20%。(四)桂D×××**号车*我司*保了交强*及责任*额为100万**商*三者险,被保险人为被告黄XX,因黄XX应*担的赔偿比例不超过60%,故我司*付需根据受害人的相**失再结合事故比例承担。(五)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合理,且没有**依据,我司*辩如下:1.医疗费,按发票计*扣减10%非国**本医疗保险部分费*;2.丧葬费,按82866元/年**6个月;3.死亡赔偿金,黄XX是农*户籍,应*农*标准14512.2元/年**;4.住宿**予确认,诉求过高*未提供相**票据,家*均在中山*三乡镇居*,不应*生该费*;5.交通*,诉求过高*未提供相**票据,家*均在中山*三乡镇居*,我司*为不应*1000元;6.伙食费,该诉求没有*据;7.误工费,应*两人十天为限,对其标准没有*议;8.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不合理且无依据,侵权*系受害人父亲,侵权*作为受益*之一,我司*为不应**该项*求;9.本案不属于*路*通*故,不属于*强*赔偿范*,商*三者险约定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间接损失。
被告黄XX在法*期限内无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7日7时45分,黄XX驾驶桂D×××**号小型越*客车*三乡镇白**兴塘路13号XX**公**倒车*出厂区,倒车*程*撞并碾压行人黄XX,事故造成*XX受伤,后**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肇事后,中山*公**交通*察支*三乡大队作出山**(三乡)认字[2017]第442XXXX2017A00004号《路*交通*故认定书》,认定黄X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责任;黄XX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再查,被告黄XX驾驶的桂D×××**号小型越*客车*记车*为被告黄XX本人,该车*被告XX**公**投保了责任*额为122000元*交强*、责任*额为100万**商*三者险及不计*赔,商*三者险投保人为被告黄XX,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各项*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金*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发的机动车*通*故责任*纷。关**案的争议焦*,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案原告黄XX是否为适格主体问题
原告卢XX、黄XX为受害人黄XX的父母,系黄XX的法*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黄XX为本案适格主体。
二、关**案是否为道路*通*故及各被告责任*担问题。
1.根据《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是指公*、城市道路**在单*管*范*但允许*会机动车**的地方,包*广*、公*停车*等用于**通*的场所。”,本案中机动车*XX**公**区内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路*通*故。2.根据《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七条“车*在道路*外通*时*生的事故,公**关*通**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定办理。”,中山*公**交通*察支*三乡大队作出的《路*交通*故认定书》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根据《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道路*外的地方**时*生事故,造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使用本条例。”,《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道路*外的地方**时*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的规定”。被告XX**公**保了桂D×××**号车*交强*,故其应*先在交强*的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方*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限额部分,因被告黄XX承担此事故的全*责任,故应*其承担全*民事赔偿责任。鉴于*D×××**号车*被告XX**公**保了责任*额为100万**商*三者险及不计*赔,故被告黄XX在超出交强*赔偿限额部分应*被告XX**公**商*三者险限额赔偿范*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根据原、被告双**证、质证的情况,对原告卢XX、黄XX的损失、各被告应*担的赔偿责任*如下确认:
(一)医疗费31470.9元(按票据计*),属交强*医疗费*限额范*,应*由被告XX**公**限额赔偿10000元,超出交强*部分21470.9元,由被告黄XX承担,因未超出商*三者险限额,故应*被告XX**公**接承担。
(二)1.死亡赔偿金819500元(以广**XX人身损害赔偿计*标准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40975元/年**20年);2.丧葬费46784.5元(按201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工资93569元/年**6个月);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酌情计*);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的交通*800元(酌情计*);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的误工费1007元(酌情以1510元/月计*2人误工10天);6.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的伙食费1000元(酌情计*),共计919091.5元,属交强*死亡伤残限额范*,应*由被告XX**公**限额赔偿110000元,超出交强*部分809091.5元,由被告黄XX承担,属商*三者险限额978529.1元**(100万-21470.9元=978529.1元),因未超出商*三者险限额范*,故应*被告XX**公**接承担。
被告黄XX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关**告诉求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的住宿*,因原告未提供充*证据予以证实,于**据,故该诉求本院不予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三者险限额内赔偿830562.4元,共计950562.4元*原告卢XX、黄XX;
二、驳回原告卢XX、黄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3806元,减半收取6903元,由原告卢XX、黄XX负担346元(原告卢XX、黄XX已预交6903元);由被告XX**公**担6557元(案件受理费6557元*被告XX**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给原告卢XX、黄XX,本院不作退费*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陈*强
二〇一八年*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媚
邱*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