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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X与马XX、中国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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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X与马XX、中国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连**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825民初526号
原告:邹XX,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远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XX律师。
被告:马XX,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族自治区中卫*海*县。
被告:中国XX**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XXXXXXXT,营业场所:海*县政府东XX。
负责人:任X,职务经*。
被告:中国XX**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XXXB,营业场所:山**青岛市黄*区XX。
负责人:冯XX,职务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中国XX**公***部工作人员。
原告邹XX诉被告马XX、中国XX**公*、中国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中国XX**公*、中国XX**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连*赔偿原告损失15361.7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XX**公*、中国XX**公**保险责任**内赔偿原告损失;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18年1月29日6时50分许,原告驾驶粤T×××**小型普通*车*驶至二广*XX北行K2484+400M路**,因未与前车*持安***追尾碰撞前方*被告马XX驾驶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号半挂车),造成*T×××**小型普通*车**乘客陶*萍受伤和*车*坏的交通*故。事故发生后,清远市公**交通*察支*高*公**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事故责任*定,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马XX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邹XX承担主要责任。另查*,被告马XX所驾驶的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自己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XX**公**购买了交强*和**险,鲁H×××**号半挂车*被告中国XX**公**买了商*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有*牌为粤T×××**小型普通*车,经*估和*修,该车*产生维修费43859元,拖车*2680元,原告据此多次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拒绝赔付。为此向**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决。
原告向**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被告企业信息复印*、交通*故认定书,证明*、被告的诉主体适格,及该起交通*故发生的经*、责任*担、车*投保情况;证据2、拖车**票、修车**票、事故完工结算单,证明*告因本次事故产生拖车*、修车**46539元;证据3、广***司**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告轿车*本次交通*故的损毁情况。
被告马XX没有*辩也没有*交证据。
被告中国XX**公**辩:一、涉案肇事车*在我**公**保交强*及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622000元*不计*赔率),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事故责任*分无异议。二、对于*告所主张*车*维修费*及施*费,应*我**公**际定损金*为准,且原告应*向**提供合法**的维修发票予以证实。三、对于*告所主张*合理经*损失,我**公**交强*财产损失分项*额范*内赔付2000元,对于*过交强*财产损失分项*任*额范*的损失,因被保险机动车*驶员在该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我**公**商*第三者责任*范*内承担30%的理赔责任。
被告中国XX**公****提交的证据有: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单、机动车**保险保险单。
被告中国XX**公**辩:1、本案中鲁H×××**号半挂车*我司*保商*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赔,保险金*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止,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2、本案原告和*告马XX在事故发生后*有*案,无法***故损失情况,请法*依法*实事故的真实性。3、本案被告马XX所驾驶的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国XX**公**保交强*及商*险,其牵引的鲁H×××**号半挂车*我司*保商*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不计*赔,因此,对于*案原告的损失在扣除交强*各分项*额外的商*险赔偿部分,我**公**意按照我方*车**三者险限额占主车**三者险限额及挂车**三者险限额之和*比例结合事故责任*分予以承担原告的各项*法*失。4、鉴于*司*仅承保挂车*商*三者险50000元,我司*再对原告的各项*据提出答辩意见,证据的真实性和*理性恳请法*依法*查。5、如答辩人变更诉求金*,答辩人申*法*给予答辩期,以保障答辩人相**诉讼权*。
被告中国XX**公****提交的证据有:机动车**保险保险单。
本院经*理查*:2018年1月29日6时50分许,邹XX驾驶粤T×××**小型普通*车*驶至二广*XX北行K2484+400M路**,追尾由被告马XX驾驶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号半挂车),造成*T×××**小型普通*车**乘客陶*萍受伤和**损坏的交通*故。2018年3月15日,清远市公**交通*察支*高*公**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定,认定被告马XX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邹XX承担主要责任。经*远市公**交通*察支*高*公**大队的委托,2018年3月5日广***司**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粤T×××**小型普通*车*转向*、制动系、行驶系和*光系均因交通*故导致损坏而失去检验条件。该车**修,共用维修费43859元,拖车*2680元,被告马XX所驾驶的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中国XX**公**保交强*和**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额XXX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10日止,鲁H×××**号半挂车*被告中国XX**公**保商*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额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小型普通*车*尾被告马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型普通*车*坏的交通*故。该事故经*远市公**交通*察支*高*公**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本次事故发生在被告马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半挂车)的保险期限内,两保险**公***相**责任*额内进行赔偿。对原告的损失本院经*查*定为:维修费43859元、拖车*2680元,合计46539元。
《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六条规定,“同时*保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交强*”)和*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商*三者险”)的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害,当事人同时*诉侵权*和*险**公**,人民法*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的保险**公**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三者险的保险**公**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足的,依照道路*通*****权*任**相**定由侵权*予以赔偿。被侵权*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的保险**公**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应*支*。”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中国XX**公***交强*责任*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三者险的两保险**公**据保险合同在责任*额内赔偿原告30%的损失(46539元—2000元)×30%=13361.7元。两保险**公**一的《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动车*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主车**车**使用时*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险人和*车*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机动车*三者责任*险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总和*主车*责任*额为限。故对交强*以外的损失应*两保险**公**商*三者险限额的比例负担。其中被告中国XX**公**担12725.4元[XXX元÷(XXX元+50000元)×13361.7元],被告中国XX**公**担636.3元。
被告马XX、中国XX**公*、中国XX**公***院合法*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责任*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商*三者险责任*额内赔偿原告12725.4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三者险责任*额内赔偿原告636.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92.02元,由被告中国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黄X向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虞XX
附相***条文:
1、《中华*民共和**法**》
第五条公*、法*的合法*民事权**法*保护,任**织和*人不得侵犯。
2、《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
第十六条同时*保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交强*”)和*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商*三者险”)的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害,当事人同时*诉侵权*和*险**公**,人民法*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的保险**公**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三者险的保险**公**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足的,依照道路*通*****权*任**相**定由侵权*予以赔偿。
被侵权*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的保险**公**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应*支*。
3、《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决。
  • 1970-01-01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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