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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佛山*XX厂,被上诉人马*归*认劳*关*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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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佛山*XX厂,被上诉人马XX*认劳*关*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佛山*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39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XX厂,经*场所广**佛山*顺德区北XX。
经*者:李XX,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吴*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XX律师。
委托代诉讼理人:钟XX,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男,回族,1997年6月30日出生,住云*省红*哈*族彝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红,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XX律师。
上诉人佛山*XX厂(以下简*XX厂)因与被上诉人马XX*认劳*关*纠纷一案,不服广**佛山*顺德区人民法*(2018)粤0606民初18180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经*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七条、《广**工资支*条例》第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佛山*XX厂与被告马XX*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关*;二、驳回原告佛山*XX厂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半收取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佛山*XX厂负担。”
上诉人XX厂不服原审判决,向*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一、马XX*XX厂之间不存在劳*关*。马XX*是在XX厂打散工,马XX*未依法*供工作证、服务证、厂牌等证件,也没有*他劳*者的证言。依据《关**立劳*关*有**项*通*》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未与劳*者签订劳*合同,认定双**在劳*关*时*参照下列凭证:用人单*向**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份的证件、其他劳*者的证言等。马XX**有*供,不应*认定双**在劳*关*。二、马XX*交的证据不能*明***间存在劳*关*。马XX*提交的疾病证明*、诊断报告书、银行转账记录都*能*接或者间接反映出双**间的劳*关*,只能*明*在2018年4月26日有*伤入院治疗的情况***外人向*转账的事实。综上,XX厂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XX厂与马XX*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不存在劳*关*;3.判令马XX*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马XX*辩称:一、马XX*XX厂提供劳*,受XX厂管*,XX厂支*马XX*资,双**成**关*。二、XX厂并没有*交可以排除双**于**关*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
二审诉讼期间,双**事人均未向*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关*纠纷。综合双**事人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为马XX*XX厂自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关*。
关**X归*XX厂是否存在劳*关*及其存续期间的问题。XX厂上诉主张*X归*XX厂打散工,双**存在劳*关*。对此,首先,在本案仲*阶段,XX厂答辩称没有*请过马XX,马XX*是XX厂员工。在一、二审诉讼期间,XX厂确认马XX*XX厂打散工,与其在仲*阶段*陈*不一致。根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七条、《中华*民共和***合同法*施*例》第八条、《广**劳*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XX厂作为用人单*,对劳*者具有**义务,应*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资台账等用工管*台账备查。本案中,XX厂未提供相**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资台账等用工管*台账,XX厂应*担举证不能*不利**后*。其次,XX厂确认马XX*其经*场所受伤,且马XX*其提供劳*,其向*X归**相**劳*报酬,故马XX*XX厂之间形成*人身隶属关*。同时,XX厂在一、二审诉讼期间均未提供证据证实马XX*在与其他单*建立劳*关*或者受雇于*人的事实,应*担举证不能*不利**后*。综上,原审判决确认双**间的法*关*符*劳*关*的特征,双**在劳*关*正确。最后,对于****关*的存续期间,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三条、《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应*担举证责任。但XX厂作为用人单*对此并未进行举证,依法**担举证不能*不利**。此外,虽然双**一审诉讼期间确认马XX*2018年4月26日在XX厂经*场所受伤后*无向XX厂提供劳*,但双**认在此之后*无就劳*关*的存续或解*进行过协商*处理,且马XX*医疗状况**明*,故原审法*采信马XX*主张,确认双**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关*,对XX厂的诉讼请求不予支*,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XX厂的上诉请求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XX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吴*政
审 判 员 黄*鹄
审 判 员 黄*晖
二〇一九年*月十八日
法*助理 李 琴
书 记 员 谭XX
  • 1970-01-01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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