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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马XX、中国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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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马XX、中国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连**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825民初476号
原告:陶XX,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远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XX律师。
被告:马XX,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族自治区中卫*海*县。
被告:中国XX**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XXXXXXXT,营业场所:海*县政府东XX。
负责人:任X,职务经*。
被告:中国XX**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XXXB,营业场所:山**青岛市黄*区XX。
负责人:冯XX,职务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中国XX**公***部工作人员。
原告陶XX诉被告马XX、中国XX**公*、中国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中国XX**公*、中国XX**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连*赔偿原告损失160480.39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XX**公*、中国XX**公**保险责任**内赔偿原告损失;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护理费80元×90天合计7200元、伤残赔偿金*12%计*983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范*内优先赔付,三被告共同连*赔偿原告损失160181.89元。事实和*由:2018年1月29日6时50分许,邹XX驾驶粤T×××**小型普通*车*驶至二广**公**行K2484+400M路**,因未与前车*持安***追尾碰撞前方*被告马XX驾驶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号半挂车),造成*T×××**小型普通*车**乘客陶XX受伤和*车*坏的交通*故。事故发生后,清远市公**交通*察支*高*公**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事故责任*定,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马XX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邹XX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另查*,被告所驾驶的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自己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XX**公**购买了交强*和**险,鲁H×××**号半挂车*被告中国XX**公**购买了商*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广**连**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住院11天),医嘱建议转院至上一级医院治疗,后*至宜昌*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3天),医嘱建议出院3-6个月后*行颅骨修补术,2018年6月1日再次入住远安*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3天),医嘱建议出院后*院休息。后**安**法*临床司**定所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60天。原告据此多次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方*绝赔付。据此,向**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决。
原告向**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被告企业信息打印*、交通*故认定书,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该起交通*故发生的经*、责任*担、车*投保情况;证据2、连**民医院的疾病证明*、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其他记录、检查*告单、病历本、医疗费*票、费*清单;宜昌*中心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检查*告单、病历本、医疗费*票、费*清单;远安*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检查*告单、医疗费*票、费*结算单,证明*告受伤后*院治疗及费*情况;证据3、鉴定意见书和*定费*票,证明*告伤势鉴定为十级伤残及鉴定费;证据4、工作收入证明、企业信息打印*、银行流水,证明*告发生交通*故前在城镇居*满1年,并有*定收入,受伤前平*月收入为4500元,受伤后*续误工;证据5、亲属关*证明、身份证复印*,证明*告有*亲需要抚养11年,母亲由4人共同抚养。补充*据:原告的劳*合同书。
被告马XX没有*辩也没有*交证据。
被告中国XX**公**辩:一、涉案肇事车*在我**公**保交强*及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622000元*不计*陪),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事故责任*分无异议。二、对于*告所主张*各项*偿费*的意见:1、对于*告所主张*医疗费,原告应*提供合法**的医疗费*票据证明*该起事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金*,同时**除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费*,答辩人建议按照医疗费**的20%扣除。2、原告主张*误工费,根据原告诉状记载,原告系农*户口且为农*,对于*误工费*应*照农***业收入标准计*,原告主张**时*过长,结合原告伤情,误工时*以90天为宜。3、原告主张*护理费,需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费*据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护理人员有*定收入的,按照护理期限而减少的实际收入计*,护理人员没有*定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同等级别*理的劳*报酬标准计*,无业人员按农***业计*。4、对于*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扶**生活费,根据原告诉状陈*,经*定为两项*级伤残,其丧失劳*能*应*11%,而非原告所主张*13%。同时,对于*疾赔偿金**扶**生活费,因系农*户口应*按照农*标准计*。且对于*扶**生活费,承担抚养*务有*人的,还应*扣除其他承担抚养*务的人应*担的部分。5、对于*通***向**提交正式票据,并与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就医地点、时*、人数、次数相**。后*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6、对于*告主张*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险理赔范*,我**公**承担赔偿责任。三、责任*担问题:对于*告所主张*合理经*损失,我**公**交强*医疗费*分项*任*额和*亡伤残责任*额范*内予以承担。对于*过交强*分项*任*额范*的损失,因被保险机动车*驶员在该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我**公**商*第三者责任*范*内承担30%的理赔责任。同时,原告主张*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公**予承担。
被告中国XX**公****提交的证据有: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单、机动车**保险保险单。
被告中国XX**公**辩:1、本案中鲁H×××**号半挂车*我司*保商*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赔,保险金*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止,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2、本案原告和*告马XX在事故发生后*有*案,无法***故损失情况,请法*依法*实事故的真实性。3、本案被告马XX所驾驶的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国XX**公**保交强*及商*险,其牵引的鲁H×××**号半挂车*我司*保商*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不计*赔,因此,对于*案原告的损失在扣除交强*各分项*额外的商*险赔偿部分,我**公**意按照我方*车**三者险限额占主车**三者险限额及挂车**三者险限额之和*比例结合事故责任*分予以承担原告的各项*法*失。4、鉴于*司*仅承保挂车*商*三者险50000元,我司*再对原告的各项*据提出答辩意见,证据的真实性和*理性恳请法*依法*查。5、如答辩人变更诉求金*,答辩人申*法*给予答辩期,以保障答辩人相**诉讼权*。
被告中国XX**公****提交的证据有:机动车**保险保险单。
本院经*理查*:2018年1月29日6时50分许,邹XX驾驶粤T×××**小型普通*车*驶至二广**公**行K2484+400M路**,追尾由被告马XX驾驶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号半挂车),造成*T×××**小型普通*车**乘客陶XX受伤的交通*故。2018年3月15日,清远市公**交通*察支*高*公**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定,认定被告马XX承担次要责任,邹XX承担主要责任,陶XX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至2月9日在连**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2月10日至3月5日在宜昌*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6月1日至6月14日在远安*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医疗费83943.84元。2018年9月3日,远安**法*司**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马XX所驾驶的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中国XX**公**保交强*和**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额XXX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10日止,鲁H×××**号半挂车*被告中国XX**公**保商*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额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止。
另查*,原告与中山*XX厂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了劳*合同书,约定:期限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工资每月3000元。原告母亲曾XX,于1949年12月9日出生,共生育四个孩子。
本院认为:邹XX驾驶小型普通*车*尾被告马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型普通*车**乘客陶XX受伤的交通*故。该事故经*远市公**交通*察支*高*公**大队认定,邹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本次事故发生在被告马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半挂车)的保险期限内,两保险**公***相**责任*额内进行赔偿。对原告的损失本院经*查*定如下:1、医疗费83943.84元,被告中国XX**公**议按照医疗费**的20%扣除不符*法*规定;2、营养*500元(5000元×10%);3、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100元×47天);4、住院护理费3760元,没超过规定标准,予以确认。对原告在庭审中增加的出院护理费,由于*告中国XX**公***变更诉求金*,要给予答辩期,本案不予处理;5、残疾赔偿金81950元(40975元/年×20年×10%),原告在中山*XX厂工作,应*城镇居*标准计*;6、被抚养*生活费9059元(30198元/年×12年÷4人×10%);7、误工费18000元(3000元/月÷30天×180天);8、交通*1410元(30元/天×47天),由于*告没有*供交通*据,以市内就医标准计*;9、精神损害抚慰金*本地平*生活水**定支*2000元;10、伤残鉴定费1400元,以上合计206722.84元。
《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六条规定,“同时*保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交强*”)和*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商*三者险”)的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害,当事人同时*诉侵权*和*险**公**,人民法*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的保险**公**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三者险的保险**公**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足的,依照道路*通*****权*任**相**定由侵权*予以赔偿。被侵权*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的保险**公**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应*支*。”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中国XX**公***交强*责任*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费*110000元(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三者险的两保险**公**据保险合同在责任*额内赔偿原告30%的损失(206722.84元—120000元)×30%=26016.85元,两保险**公**一的《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动车*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主车**车**使用时*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险人和*车*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机动车*三者责任*险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总和*主车*责任*额为限。”故对交强*以外的损失应*两保险**公**商*三者险限额的比例负担。其中被告中国XX**公**担24778元[XXX元÷(XXX元+50000元)×26016.85元],被告中国XX**公**担1238.85元。
被告马XX、中国XX**公*、中国XX**公***院合法*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责任*额内赔偿原告陶XX120000元,在商*三者险责任*额内赔偿原告陶XX24778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三者险责任*额内赔偿原告陶XX1238.85元;
三、驳回原告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754.8元,由被告中国XX**公**担1600元,被告中国XX**公**担50元,原告负担1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黄X向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虞XX
附相***条文:
1、《中华*民共和**权*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为治疗和**支*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疾赔偿金。造成*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亡赔偿金。
2、《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
第十六条同时*保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交强*”)和*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商*三者险”)的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害,当事人同时*诉侵权*和*险**公**,人民法*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的保险**公**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三者险的保险**公**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足的,依照道路*通*****权*任**相**定由侵权*予以赔偿。
被侵权*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的保险**公**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应*支*。
3、《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
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断证明*相**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理性有*议的,应*承担相**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误工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和*入状况*定。
误工时*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定收入的,误工费*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收入计*;受害人不能*证证明*最近三年*平*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所在地相*或者相*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工资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护理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计*。交通***以正式票据为凭;有**据应*与就医地点、时*、人数、次数相**。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参照当地国**关*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养**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据受害人丧失劳*能*程*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或者农*居*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但六十周*以上的,年*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以上的,按五年**。
第二十八条被扶**生活费*据扶**丧失劳*能*程*,按照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人均消费*支*和**居*人均年*活消费**标准计*。被扶**为未成**的,计*至十八周*;被扶**无劳*能*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二十年。但六十周*以上的,年*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以上的,按五年**。
被扶**是指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务的未成**或者丧失劳*能*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亲属。被扶**还有*他扶**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负担的部分。被扶**有*人的,年*偿总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城镇居*人均消费*支*额或者农*居*人均年*活消费**额。
4、《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
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人精神损害,造成**后*的,人民法*除判令侵权*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请求判令其赔偿相**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第一款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
(六)受诉法*所在地平*生活水*。
5、《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决。
  • 1970-01-01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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