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XXX、华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房产纠纷
卢扬超律师 在线
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218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李XX与黄XX、华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2071民初14430号
原告:李XX,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超,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黄XX,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被告:华安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XX**汇智大厦******。
主要负责人:杨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公司员工。
原告李XX诉被告黄XX、华安XX公司(以下简称华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玲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卢扬超,被告黄XX,被告华安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7年2月16日9时40分许,原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大涌××与××路交汇处时,与被告黄XX驾驶的粤T×××**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黄XX承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损失有医疗费4484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100元/天×43天),护理费5160元(120元/天×43天),伤残赔偿金226105.80元(37684.30元×30%×20),更换假肢费45000元(10000元×3.5年+10000元),医疗辅助用品(优拓)504元,误工费18343元(4233元/月×130天),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600元。据查,上述货车在被告华安XX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181156.80元;2.被告华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上述损失。
被告黄XX辩称,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且没有相应的依据。
被告华安XX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我司已垫付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护理费,住院天数由法院核实,应按80元/天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没有提供在中山居住满一年的记录,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更换假肢的费用,属于医疗费,已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且没有医嘱和相关的预估费用报告;医疗辅助用品,没有医嘱,不予确认;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供相关个人所得税证明,应按中山的平均工资2620元/月计算;交通费,酌情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减少被告的赔偿金额;鉴定费,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9时40分许,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大涌××与××路交汇处时,与黄XX驾驶的粤T×××**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X受伤及两车损坏。同年3月8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诉讼中,李XX主张其于事故发生前在中山市XX厂工作,并据此提供该厂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载明李XX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工资分别为4300元、4100元、4350元、4100元、4000元、3900元、4300元、4200元、4400元、3900元、4450元、4800元,事故发生后未上班,期间未发放工资。
另查,李XX受伤后当天被送往中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诊断为左足毁损伤等。2017年3月28日,李XX出院。同年5月17日至20日,李XX再次在该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共43天,出院医嘱不适随诊,医生先后建议休息2月2周。同年6月6日,李XX委托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及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鉴定。同年6月27日,该鉴定所出具正华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3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XX因右足损失致足功能上市分值≥40分,构成八级伤残;其半足假肢安装费用评定为人民币10000元,首次安装后每4年左右更换1次,每次更换建议按人民币10000元计算。事故发生后,华安XX公司、黄XX分别为李XX垫付了10000元、2000元。
再查,粤T×××**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车主及投保人均系黄XX,该车在华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各项赔偿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承担主要责任,黄XX承担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华安XX公司承保了粤T×××**号轻型厢式货车交强险,故其先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本院酌定由黄XX承担30%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李XX的损失作如下确认:
1.医疗费44844.10元(按单据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100元/天×43天);
3.护理费5160元(住院43天,按其主张120元/天符合当地同等护理级别劳务报酬标准,即120元/天×43天);
4.误工费12079.62元(其住院43天,出院后建议休息2月2周共误工117天,其提供证据未能证明其于事故发生前实际收入情况,参照广东省XX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酌定按37684.30元/年计算,即37684.30元/年÷365天×117天);
5.伤残鉴定费2600元(按单据计算);
6.伤残赔偿金226105.80元(一个八级,残疾系数为30%,其经常工作居住地在城镇,按广东省XX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684.30元/年计算20年,即37684.30元/年×20年×30%);
7.残疾辅助器具费24000元(根据其伤情,结合鉴定部门的意见及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酌定半足假肢共更换3次,每次按8000元计算即8000元/次×3次);
8.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酌定);
9.交通费800元(酌定)。
上述1-2项合计49144.10元,属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应先由华安XX公司在该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39144.10元,由黄XX按30%比例赔偿11743.23元。
上述3-9项合计285745.42元,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应先由华安XX公司在该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175745.42元,由黄XX按30%比例赔偿52723.63元。
综上,华安XX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向李XX赔偿120000元,黄XX应向李XX赔偿64466.86元,其与华安XX公司已分别垫付的2000元、10000元应在各自的赔偿金额中扣减。李XX提出医疗辅助用品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李XX;
二、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62466.86元给原告李XX;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4元,减半收取1962元(原告已预交1962元),由原告李XX负担94元,被告华安XX公司负担1191元,被告黄XX负担677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杰殷
谢俊花
  • 1970-01-01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卢扬超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卢扬超律师
5.0分服务:2218人执业:8年
卢扬超律师
14406201****8814 执业认证
  • 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
卢扬超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并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最大限度地...
  • 135 1664 0386
  • 1351664038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