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与马X、中国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广*市南沙*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5民初3458号
原告:陈X,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
委托代理人:支XX,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XX,广*XX实习*师。
被告:马X,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市黄*区,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广**深圳市福田*XX**深国*广*****。
法*代表人:尤XX,职务经*。
委托代理人:罗XX、汪XX,均系广*XX律师。
原告陈X诉被告马X、中国XX**公*(以下简*:平*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王*独任*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支XX、卢XX,被告中国XX**公**委托代理人汪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XX*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2017年4月5日10时20分许,马X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111省道由南向*行驶,原告在此路**驶二轮摩托车*向*驶,由于*X驾驶车*突然变更车*,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让不及双**生碰撞,造成*告受伤及车*损坏的道路*通*故。事故发生后,广*市公**交通*察支*南沙*队认定马X承担全*责任,原告无责任。马X驾驶的车*为自己所有,在平*XX**公**购买了交强*和**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广*市南沙*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共住院13天,医嘱建议出院后**2个月。后*告经***华**临床司**定所评定为伤残十级。原告据此多次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拒绝赔付。为此,现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62607.6元【具体项*:医疗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560元(120元/天×13天)、残疾赔偿金75368.6元、被扶**生活费54365.27元(28613.3元×10%×19年)、误工费16413.79元(3500元/月÷21.75天×102天)、交通*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500元】;2、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内优先赔偿原告上述损失;3、诉讼费*两被告承担。
被告马X辩称:一、粤L×××**在平*XX**公**投保交强*及商*三者险(限额100万*计*赔)。二、事故发生后,为陈X垫付医疗费10430.7元、为谢XX垫付医疗费2220.1元、为陈X垫付摩托车*修费700元、本人车*维修费2715元,共计16065.8元。三、其他费*请法*审理,由平*XX**公**偿。
被告平*XX**公**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定没有*议,本案中原告主张*赔偿金*过高。
经*理查*:2017年4月5日10时20分,在111省道广*市南沙*XX处,马X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陈X驾驶搭载谢XX的二轮摩托车*生碰撞,造车*X、谢XX受伤,车*损坏的交通*故。广*市公**交通*察支*南沙*队认定马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责任,陈X、谢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X到广*市南沙*第六人民医院住院至2017年4月21日,共计13天,被诊断为:1、右侧肩关*损伤,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右侧肩关*盂前部局部撕裂伤;2、胸部损伤,右侧第一肋骨骨折;3、高*压病。医嘱建议陈X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暂2个月,继续右侧肩关*三角巾悬吊暂2周,注意肩关*功能*炼,定期门诊复查*疗、定期复查X线片。陈X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马X支*。庭审中,陈X提交医疗费*票2张**1100元,其中金*为180元*发票无药品清单*病历佐证。
2017年7月17日,广**华**临床司**定所鉴定陈X因右肩部损伤致右肩关*功能*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陈X父亲陈XX(1956年8月25日出生)、母亲周XX(1955年8月23日)。陈XX、周XX夫妇共生育陈X一名子女。陈X妻子谢XX,陈X、谢XX夫妇共生育女儿陈XX(2005年9月7日出生)、女儿陈XX(2011年12月3日出生)、儿子陈XX(2012年12月31日出生)。
事故发生前陈X已在广*市南沙*工作生活满*年*上。为证明*误工情况,陈X提交广*市南沙*榄核成*五金**部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陈X于2015年5月8日入职,每月工资平*为3500元,2017年4月5日发生交通*故后*发放工资。
粤L×××**号小型轿车*有*为马X,该车*在平*XX**公**保了交强*和**三者险XXX元*计*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广*市公**交通*察支*南沙*队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科学合理,且经***字确认,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本院确定由马X对陈X的损失承担全*的赔偿责任。粤L×××**号小型轿车*平*XX**公**保了交强*和**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陈X的损失,首先由平*XX**公**交强*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平*XX**公**商*三者险范*内赔偿;仍有*足的,由马X赔偿。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据,本院对本案事故造成*X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陈X主张*医疗费*180元*药品清单*病历佐证不予采纳,对有*查*告佐证的医疗费920元*以支*。2、住院伙食补助费*定为1300元(13天×100元/天)。3、护理费*定为1040元(13天×80元/天)。4、残疾赔偿金。陈X在城镇生活工作满*年*上且有*定的收入,其主张*照城镇标准计*赔偿金*法**,应**为75368.6元(37684.3元/年×20年×10%)。残疾赔偿金**包*被抚养*生活费,陈X需扶**XX、周XX、陈XX、陈XX、陈XX等5人,其主张*扶**生活费54365.27元*超过法*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故残疾赔偿金*额为129733.87元(75368.6元+54365.27元)。5、误工费。陈X因本案住院13天,医嘱建议出院全*2个月,误工时*共计74天,陈X主张*工标准按照3500元/月计*并提供证明*证,本院予以采纳,故误工费*8633.33元(3500元/月÷30天×74天)。6、交通*。陈X住院13天并多次复诊,确会产生一定的交通**,本院酌情认定交通**3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陈X因此次事故受伤并造成*残,确会遭受精神损害,其主张*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应*以采纳。8、鉴定费。陈X主张*鉴定费1500元*于*理支*,本院予以支*。
原告陈X的损失核定为:医疗费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040元、残疾赔偿金129733.87元、误工费8633.33元、交通*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53427.2元,由平*XX**公**交强*及商*三者险范*内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十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153427.2元*原告陈X。
二、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1776.1元,由原告陈X负担100.3元,被告中国XX**公**担16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王 仓
二〇一七年*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