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与段XX、紫金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中山*第二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2民初10725号
原告:XXX,女,1986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壮族自治区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红,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XX实习*师。
被告:段XX,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
被告:紫金XX**公*,住所地广**佛山*。
主要负责人:邓XX。
原告XXX与被告段XX、紫金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XXX于2019年1月4日提出撤回对段XX、紫金XX**公**诉的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法*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讼权*。原告XXX提出撤回对段XX、紫金XX**公**诉的申*,应*准许。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XXX撤回对段XX、紫金XX**公**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9元,由原告XXX负担(此费*告已交)。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冯XX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月八日
书记员 梁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