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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与林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4民初277号
原告:杜XX,女,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XX、陈育财,福建XX律师。
被告:林XX,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杜XX与被告林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杜XX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XX以被告林XX主动提出进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XX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8元,减半收取计4554元,由杜XX负担。
审判员 杨 鑫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