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薛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2民初724号
原告:薛XX,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财,福建XX律师。
被告:吴XX,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薛XX与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2018年4月2日,原告薛XX以双方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薛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薛XX负担。
审判长张晓
人民陪审员朱永红
人民陪审员庄燕茹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连XX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