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庄XX与陈XX、惠安县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民初5692号
原告:庄XX,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财,福建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柯XX,福建XX律师。
被告:惠安县XX公司,住所地惠安县XX(建设银行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095347P。
法定代表人: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福建XX律师。
原告庄XX与被告陈XX、惠安县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庄XX负担。
审判员 赵清花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柳XX
速录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