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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妙芬与诏安县XX公司、叶XX、袁X、林X、陈XX、谢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03执2979号
申请执行人庄妙芬,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代理人刘XX,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诏安县XX公司,住所地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叶XX,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
被执行人袁X,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林X,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XX、陈育财,福建XX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陈XX,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谢XX,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诏安县XX公司、叶XX、袁X、林X、陈XX、谢XX的银行存款XXX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诏安县XX公司、叶XX、袁X、林X、陈XX、谢XX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琼璋
执行员 蔡海榕
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