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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杜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583民初3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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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育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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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杜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3民初3792号
原告:陈XX,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财,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杜XX,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陈XX诉被告杜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杜XX立即支付陈XX货款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受理费由杜XX负担。事实与理由:杜XX多次向陈XX采购手机,截止至2018年10月19日止,杜XX尚欠陈XX货款人民币39000元,杜XX出具欠条一张给陈XX收执。嗣后,经多次催讨,杜XX未能还款。
杜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杜XX陆续向陈XX购买手机。2018年10月19日,杜XX与陈XX进行对账结算,杜XX确认结欠陈XX手机货款人民币39000元,有杜XX亲笔出具的《欠条》1张为据。到期后,经陈XX催讨,杜XX未能付款。
上述事实,有陈XX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杜XX亲笔书写的《欠条》1张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上述证据与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定案依据。杜XX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杜XX向陈XX购买手机,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杜XX结欠陈XX货款人民币39000元,有杜XX亲笔出具的《欠条》1张的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杜XX应予清偿。到期后,经催讨,杜XX未能付款。现陈XX请求杜XX偿还货款人民币3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杜XX在被催讨后未能偿还款项,必然给陈XX造成一定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陈XX要求杜XX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杜XX偿还陈XX货款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8元,由杜XX负担,杜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永茂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XX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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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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