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泉州市XX公司与严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4民初613号
原告:泉州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农场南山XX。
法定代表人:陈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X、陈育财,福建XX律师。
被告:严XX,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告泉州市XX公司与被告严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泉州市XX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XX公司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严XX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由泉州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晓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