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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04陈XX撤诉裁定书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民初4504号
原告:陈XX,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财,福建XX律师。
被告:王XX,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多预交的10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柳云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XX
速录员 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