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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赣01民终2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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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民终2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江西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上诉人胡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4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XX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原审原告胡XX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审原告胡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4民初4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胡XX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胡XX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58元,减半收取2479元,由原审原告胡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58元,减半收取2479元,由上诉人胡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王 璐
审判员 周 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XX
  • 1970-01-01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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