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XX与南昌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5民初510号之一
原告:邓XX,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江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江西XX律师。
被告:南昌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财富广场****(第**)。
法定代表人:苑XX。
原告邓XX与被告南昌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XX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2019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无法联系,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因原告邓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 判 长 毛永忠
人民陪审员 李家学
人民陪审员 刘道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罗松瑞
书 记 员 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