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X,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辽宁XX律师。
被告锦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负责人刘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
被告锦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XX。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X与被告锦州市某某公司、被告锦州市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X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佟X负担。
审 判 长 白 兰
人民陪审员 运国英
人民陪审员 朱 艳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