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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张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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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张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申18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康梅,贵州XX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X,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再审申请人张X因与被申请人张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终5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加上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对外借款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案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发生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前,按照一审程序时的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由张XX、张XX承担,所以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述司法解释在一审结束后、二审开庭前出台,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二)就张XX、张XX的收入来说,张XX一直在做生意,多处开设补习培训班,且二人在息烽县城买有整层写字楼及住房一套,在贵阳市XX买有房屋两套又有车辆两台,房子及车辆由张XX、张XX二人享用,若不是案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就不要一起享用。从张XX、张XX的收入来说,二人是没有能力购买这样多的房产及开办培训学校的,二审法院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是片面的,其判决错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张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张XX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二审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18日颁布施行,随后于2018年2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诉争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并未错误。(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原审中张XX已列举大量证据证明案涉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三)张X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据可依,二审已查明张XX与张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均为2003年至2013年间购置,与本案借款及张X与张XX的其他借款并无关联。综上,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张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之规定,本院围绕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由进行了审查。 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张X称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借款应当认定为张XX、张XX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张X作为出借人,张XX作为借款人向张X以个人名义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应由张X承担证明上述借款系用于张XX与张XX的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否则张X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述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28日颁布施行,处于本案二审期间,根据2018年2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之规定,原判决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有法律依据。此外,张X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张XX、张XX的夫妻共同生活,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系张XX个人借款并无不当。经查,原判决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提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茂华 审判员  陈 卫 审判员  吴宝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X 书记员施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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