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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与杨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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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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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与杨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41民初3939号
原告:重庆XX,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凤翔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8656388K。
负责人:杨X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被告:杨X,男,汉族,1989年8月29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
原告重庆XX与被告杨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XX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晓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XX
  • 1970-01-01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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