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戴XX与被告卢XX、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3)南民初字第615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小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戴XX,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黄XX,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小平,福建XX律师。


被告卢XX,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肖XX、傅XX,福建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魏XX,女,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XX诉被告卢XX、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XX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戴XX负担。


审判员  洪XX



书记员  苏XX


  • 2013-12-31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