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XX,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黄XX,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小平,福建XX律师。
被告卢XX,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肖XX、傅XX,福建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魏XX,女,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XX诉被告卢XX、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XX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戴XX负担。
审判员 洪XX
书记员 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