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XX公司与董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 劳动工伤
  • (民)终字第8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温明律师

案件详情



(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X。


委托代理人温明,上海XX律师。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上海XX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5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XX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董XX补缴2008年1月至2008年9月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人民币4,443.90元;


二、上海XX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补偿董XX人民币40,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海XX公司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海XX公司自愿承担;


四、上海XX公司与董XX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艾


审 判 员  姜 婷


代理审判员  张 琦



书 记 员  吴X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八十九条……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010-06-17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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