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XX,X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浦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X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海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浦县XX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海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XX
代理审判员 武XX
书 记 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