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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北海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浦县XX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3)民申字第7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平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XX,X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浦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X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海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浦县XX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海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XX


代理审判员  武XX



书  记  员  徐  阳


  • 2013-06-24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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