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岑XX,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敏,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X,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岑X(袁XX之女),1982年8月4日出生。
上诉人蒋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8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X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蒋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蒋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辛 荣
审 判 员 时 玲
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
书 记 员 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