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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与岑X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一中民终字第015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敏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岑XX,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敏,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X,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岑X(袁XX之女),1982年8月4日出生。


上诉人蒋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8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X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蒋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蒋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辛 荣


审 判 员  时 玲


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



书 记 员  杜XX


  • 2015-02-04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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