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梁XX与被告廖X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平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原告梁XX与被告廖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辽0211民初3423号
原告梁XX,女。
委托代理人陈XX,系辽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X,系辽宁XX律师。
被告廖XX,男。
原告梁XX与被告廖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廖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7日,原告购买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X*层*号的房屋,2014年春节前装修完毕,尚未入住。2015年4月一天,华XX公司给原告打电话说原告房屋漏水给楼下淹了,原告马上赶到现场,发现原告家中厨房的地面全是水,但地面并没有发现漏点,后发现水是从厨房顶棚流下来的,打开顶棚扣板时,储藏在顶棚的水倾盆而下,原来是楼上被告厨房漏水,渗到原告的厨房天花板里,又流下使原告的厨房装修受到严重损失。漏水事件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包括厨房吊顶、墙砖、台面、橱柜等各项损失,但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1,706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去年原告家漏水,检查了三四回根本不是被告家,被告连橱柜都拆了,检查不是被告家的毛病,被告不应该赔钱,如果有关系被告会赔。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原告购买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X*层*号的房屋,后于2015年4月,原告房屋顶棚出现漏水情况,被告对漏水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称原告房屋漏水非因被告原因造成。后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2月15日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告知书记载因该委托鉴定事项超过中心技术条件,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决定终止本次鉴定。后本院再次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继续对本案进行鉴定,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2月6日出具司法鉴定退鉴回执单,因委托鉴定现场不具备检测鉴定条件,终止鉴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终止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退鉴回执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诉称,因楼上业主即本案被告房屋漏水导致其房屋遭受相应损失,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漏水的确定原因,故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经两次委托鉴定,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及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均予以退鉴。现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厨房漏水系由被告的原因造成,该举证不利的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对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XX& # xB;
代理审判员 王   冉   雨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1970-01-01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