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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谢XX、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12民初5052号
原告何XX,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代理人陈XX、刘则通,福建XX律师。
被告谢XX,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0675354M。
负责人王XX。
原告何XX与被告谢XX、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XX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XX、中XX公司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对被告谢XX、中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175元,由原告何XX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林春治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叶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