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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郑XX、田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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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郑XX、田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13民初1693号 原告:吴XX,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刘则通,福建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X、郭XX,福建XX律师。 被告:田XX,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原告吴XX与被告郑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郑XX以田XX系实际侵权人为由追加田XX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予。吴XX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XX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XX负担。 审 判 员 (刘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彭XX)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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