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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XX与孙XX、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民初9725号之一
原告:赖XX,男,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刘则通,福建XX律师。
被告:孙XX,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王XX,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翔安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4993528E。
法定代表人:施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陈XX,福建XX律师。
原告赖XX与被告孙XX、王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07日立案受理。赖XX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赖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赖XX负担。
审 判 员 冯 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黄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