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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与福建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民初12797号
原告:邓XX,男,1966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则通,福建XX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城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8045643D。
法定代表人: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福建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4993528E。
负责人:施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原告邓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邓XX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邓XX负担。
审 判 员 林晞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郑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